10 行政處分附加之附款,下列何者得單獨就附款提起爭訟?
(A)主管機關發給建築執照,附加找到廢土棄置土地並提出證明後,始得開始施工之附款
(B)主管機關核發高速公路建築許可,附加應設隔音牆
(C)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附加如未受僱於一定雇主時,即廢止該許可
(D)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附加須受僱於特定雇主,如遭解雇立即失效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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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654), C(121), D(216), E(0) #1229711
統計: A(134), B(1654), C(121), D(216), E(0) #1229711
詳解 (共 3 筆)
#1341507
A是條件(停止條件)
B是負擔
C是廢止權保留
D是條件(解除條件)
只有負擔可以單獨提起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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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738
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94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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