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內政部部長之產生方式為:
(A)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由立法院提名,總統同意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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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56), C(29), D(4117), E(0) #844086

詳解 (共 4 筆)

#1159456

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1. 行政院副院長

2.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3. 行政院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1.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2.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3.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總統提名並任命

行政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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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5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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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826
總之,跟行政院有關係的,院長提請總統認命...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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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693
內政部部長屬於中華民國行政院的部會首長(閣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因此,部長人選由行政院院長負責提請,並由總統進行形式上的任命。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適用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以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長。行政院部會首長之任命並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 ? (b) 錯誤: 立法院並無提名政府閣員之權限。立法院主要行使的是對上述特定人事(如大法官、監察委員等)的「同意權」,而非提名權。
  • ? (c) 錯誤: 監察院目前已無人事同意權。自修憲後,政府核心機關的人事同意權均已改由立法院統一全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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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14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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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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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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