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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純正不作為犯所牴觸者,係禁止規範
(B)在犯罪成立上,僅不純正不作為犯須檢驗保證人地位
(C)保證人地位之來源,可就法律之精神而為觀察
(D)僅純正不作為犯必須檢驗其等價性
統計: A(703), B(1520), C(473), D(3322), E(0) #844095
詳解 (共 10 筆)
純正不做為犯就是單純以消極不做為為要件而形成犯罪,如聚眾不解散。
不純正不做為犯是以消極不做為來實現須積極作為使能成立之犯罪。
例如醫生醫治病人 故意不給病人吃藥 導致病人因而死亡。
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在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其要件如下:
1.構成要件結果出現;
2.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
3.對於法律所期待行為之不作為; 作為可能性;
4.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依法律行為負防止之義務者:例如受僱之褓母,有照顧之義務,倘不盡此項義務,故意使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
(三)因自己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即因自己之先行行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因其不作為,而導致危險之發生,應負與積極作為而發生此項危險同一之責任。
(四)基於習慣、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例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取財罪,因其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
(五)基於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
例如:1、自然血緣親屬間,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
2、危險共同體間,如高山探險隊員間於登山之際,相互間之救護義務。
3、危險源設置人、管理人之監督義務,如飼養惡犬的主人等是。
禁止規範:對於一定之行為予以禁止。(白話:法律規定不能做)
誡命規範: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為特定作為。(白話:法律規定要做)
(A)不純正不作為犯所牴觸者,係禁止規範
禁止規範:法律規範不能做,做了就違法,也就是作為犯的基礎 EX:禁止殺人
誡命規範:法律規範應該做,不做就違法,也就是不作為犯的基礎 EX:妨礙秩序罪(公然聚眾不解散)
純正不作為是屬於誡命規範;
至於不純正不作為,是靠不作為來達成與作為等價的結果,故其觸犯的規範應是禁止規範
(B)在犯罪成立上,僅不純正不作為犯須檢驗保證人地位
並非任意人均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只有在法律上具有法義務的保證人才有機會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舉例:乳母不予哺乳,使嬰兒餓死。於此例中只有乳母具備法義務,如果今天只是一般人站在嬰兒旁邊靠不作為使嬰兒餓死,就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C)保證人地位之來源,可就法律之精神而為觀察
這一段話的描述是指:舉凡「道德、倫理、宗教或社會」等非法律義務所構成的義務,指在沒有法義務但只有道德上義務時,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舉例:A男B女交往,A移情別戀,B欲自殺,A不理,最後B服毒自殺。於道德上大眾認為A難逃其咎,但實際上A並不具備任何法義務,故無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可能。
(D)僅純正不作為犯必須檢驗其等價性
需檢驗等價性的只有不純正不作為犯
理由是不純正不作為是靠不作為來達成作為的效果,此時的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不純正不作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行為,這些不作為犯係由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違犯通常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須立於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有照顧保護義務之人。最常舉例如:故意不餵哺嬰兒任其餓死(照護義務)。車禍撞傷人故意不送醫(危險前行為)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例如:149條聚眾不解散罪,306條第二項的滯留不退去罪,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294遺棄罪(限於積極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