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應於法定期間內開具遺產清冊,始能享受有限責任之利益
(B)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遺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
(C)僅未成年之繼承人始得主張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D)繼承人對依法申報之債權,其清償順序為:有優先權之債權、遺贈、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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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9), B(3553), C(264), D(1012), E(0) #844101

詳解 (共 10 筆)

#2026728


(A)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應於法定期間內開具遺產清冊,始能享受有限責任之利益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B)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遺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  正解
(C)僅未成年之繼承人得主張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繼承人對依法申報之債權,其清償順序為:有優先權之債權、遺贈、普通債權 普通債權、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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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關於清償債務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再清償優先債權,最後交付遺贈 
(B)先清償優先債權,再交付遺贈,最後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C)先交付遺贈,再清償優先債權,最後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D)先清償優先債權,再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最後交付遺贈

2.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及酌給遺產之順序原則為何? 
(A)先酌給遺產,次清償債務,最後才交付遺贈 
(B)先清償債務,次酌給遺產,最後才交付遺贈 
(C)先清償債務,酌給遺產與交付遺贈為同順序 
(D)先交付遺贈,次清償債務,最後才酌給遺產


3.

在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下,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多久期間內編製財產清冊? 
(A) 6個月內 
(B) 5個月內 
(C) 4個月內 
(D) 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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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807
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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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373
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
(共 3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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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109
現已採全面限定繼承,即使不開具遺產清冊也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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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403
這是為了避免逃避遺產稅的問題。 我倒覺得合理,避免有心人士做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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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118

25 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應於法定期間內開具遺產清冊,始能享受有限責任之利益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始能享受有限責任之利益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B)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遺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
(C)僅未成年之繼承人始得主張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繼承人對依法申報之債權,其清償順序為:有優先權之債權、遺贈、普通債權 .

繼承人對依法申報之債權,其清償順序為:有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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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530
(A)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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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559
(D)清償順序:優先--普通--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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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700
現已改全部限定繼承,縱不開具遺產清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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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83
第 1159 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 法定利息。
第 1160 條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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