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
(B)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19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考試院設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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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60), C(2595), D(427), E(0) #2510248

詳解 (共 10 筆)

#4386727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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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466
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考試委員都是若干人
ㅤㅤ
是依考試院組織法才是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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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244
考試委員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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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750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考試委員若干人  ,  所以(C) 19人  有明顯錯誤

依據 考試院組織法  7~9人  沒有違憲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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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99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A)考試委員若干人(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B)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88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D)


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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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707

本題問的是憲法和增修條例!!

依憲法增修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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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213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1.司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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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427

這是新的修法


讀到舊的不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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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619
考試院組織法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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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722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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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92232
未解鎖
憲法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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