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
(B)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19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考試院設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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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60), C(2595), D(427), E(0) #2510248
統計: A(105), B(360), C(2595), D(427), E(0) #2510248
詳解 (共 10 筆)
#4386727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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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466
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考試委員都是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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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考試院組織法才是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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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244
考試委員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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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750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考試委員若干人 , 所以(C) 19人 有明顯錯誤
依據 考試院組織法 為 7~9人 沒有違憲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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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99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A),考試委員若干人(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B),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88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D)
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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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707
本題問的是憲法和增修條例!!
依憲法增修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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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427
這是新的修法
讀到舊的不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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