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有扭曲全體選民意志並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之嫌
(B)有關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採取 5%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可能產生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C)並立制及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 34 人之規定,難以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
(D)有關每縣市至少選出立法委員 1 人之規定,已侵及選舉平等權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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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2369), C(1080), D(170), E(0) #25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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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1號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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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1號 ...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C)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A)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B)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聲請人制憲聯盟係政黨比例代表選舉部分之候選政黨,(D)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第一款規定每縣市至少一人,係關於區域選舉選區劃分規定,與政黨比例代表選舉無關,且未敘明其憲法之權利如何因此受有損害,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聲請人綠黨係確定終局判決之參加人,非當事人,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因該判決受有侵害,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依前開規定亦應不受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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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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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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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1號【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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