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內常因巷弄過窄及路邊停車,導致消防車輛無法即時進入救援,凸顯國內住宅大樓存有巷道救
災安全問題,有關建築物應留設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活動空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供救助 5 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3.5 公尺以上之淨寬,及 4.5 公尺以上之淨高
(B)供救助 6 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4 公尺以上之淨寬,及 4.5 公 尺以上之淨高
(C)供救助 5 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 4.1 公尺以上
(D)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10 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 6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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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82), C(127), D(207), E(0) #3116022
統計: A(54), B(82), C(127), D(207), E(0) #3116022
詳解 (共 2 筆)
#5955245
| 法規名稱: |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3 年 10 月 07 日 |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 |
| 法規體系: | 國土管理 |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
.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
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 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
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一) 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一公尺
以上。
(二) 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建築物外牆開口 (窗
口、陽臺等) 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
,如外牆開口 (窗口、陽臺等) 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
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三) 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
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
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
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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