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對會計事項為詳確之會計,下列何者非屬會計事項?
(A)機關的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
(B)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C)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D)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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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2), B(37), C(32), D(204), E(0) #2127526
統計: A(762), B(37), C(32), D(204), E(0) #2127526
詳解 (共 2 筆)
#3713350
會計法 第 3 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D)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C)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B)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30001&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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