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因執行機關違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損害時,得請求損失補償
(B)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
(C)損失補償之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5 年
(D)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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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294), C(2480), D(327), E(0) #3017338
統計: A(354), B(294), C(2480), D(327), E(0) #3017338
詳解 (共 4 筆)
#5655947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施行細則
ps:違法是賠償不是補償
施行細則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ps:違法是賠償不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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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240
(A) 錯誤:
「損失補償」的前提必須是執行機關依法(合法)實施即時強制。如果是「違法」實施導致損害,人民應該追求的是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
(B)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D) 錯誤:
法律規定執行機關應在收到請求書後 30 日內作成決定(行政程序常用的月結單位)
法律規定執行機關應在收到請求書後 30 日內作成決定(行政程序常用的月結單位)
• 合法才有「補償」(補償你的特別犧牲)。
• 時效記住「2、5」(知 2 生 5)。
• 決定時間是 30 天(行政程序常用的月結單位)。
• 時效記住「2、5」(知 2 生 5)。
• 決定時間是 30 天(行政程序常用的月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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