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警察實施犯罪偵查執行通訊監察,應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並嚴守業務機密,不得違法監察或洩漏 提供使用監察所得之資料。下列有關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之執行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實施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應於每週派員取回案件監錄內容
(B)實施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應於每月作成案件監錄報告書陳報法院
(C)實施通訊監察執行結束,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通知受監察人
(D)實施通訊監察執行結束,原則上應於每季銷燬案件監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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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29), C(261), D(482), E(0) #3116522

詳解 (共 3 筆)

#5937162
(A) 實施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應於每週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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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實施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應於每週派員取回案件監錄內容 (3)
(B) 實施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應於每月作成案件監錄報告書陳報法院 (15)
(C) 實施通訊監察執行結束,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通知受監察人(15)
(D) 實施通訊監察執行結束,原則上應於每季銷燬案件監錄資料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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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點


﹝1﹞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案件承辦人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每十五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陳報法院,副本並陳送檢察官,同時登錄於管制系統,陳報時應注意以法院收文日期為準。
﹝2﹞前項情形,遇法院於通訊監察書另有指示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

第185點


﹝1﹞各警察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重行聲請。

第186點


﹝1﹞執行通訊監察之警察機關,應依警察機關辦理陳報通知受監察人注意事項之規定,於執行通訊監察結束後十五日內(以檢察署收文日期為準),以通訊監察結束陳報通知或不通知受監察人報告書,載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事項,報請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並副知法院,同時登錄於通訊監察管制系統。

第187點


﹝1﹞警察機關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承辦人員於執行通訊監察完畢後,應將執行結果依規定於通訊監察管制系統確實填報。

第188點


﹝1﹞各警察機關應依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銷燬規定,妥善保管監察所得資料。
﹝2﹞各警察機關應各自集中所屬單位已獲許可銷燬之案件資料,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五日(如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首日)集中銷燬,並依規定陳報檢察官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許可銷燬,同時登錄於通訊監察管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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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A)(B)第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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