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經遴選諮詢工作請求合作之對象,必要時,得給予證明身分之文件,但不得使其直接參與辦案行動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應以蒐集對象為限,不得涉及其接觸及隨行之人
(C)遴選第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其簽名並應以代號或化名代之
(D)經遴選之第三人,應施以蒐集資料方法及技巧之訓練,訓練由專責人員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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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161), D(617), E(0) #31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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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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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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