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為何
(A)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
(D)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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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68), C(36), D(10), E(0) #1523067

詳解 (共 2 筆)

#4577688

原本釋字681是A選項

現在修法改為 復審 行政訴訟

監獄行刑法§121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 ,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 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在監之復審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者,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 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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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418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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