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為何?
(A)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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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4), B(1483), C(883), D(274), E(365) #223463

詳解 (共 10 筆)

#705361
假釋前   被駁回假釋   提行政訴訟
假釋後   被撤銷假釋   提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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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0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8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9年9月10日

解釋爭點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

解釋文

        最 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 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未剝奪人民就 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 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 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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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043

*現行新法*

不論是「假釋被撤銷」或者「申請假釋被拒絕」,救濟途徑皆是「復審→行訴」。

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1 項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參考資料:程*老師上課筆記)有誤請更正~

這裡的復審不等於公務員那個復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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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72
答案是(A)

J681 撤銷假釋(非行政處分)和 J691 聲請假釋未獲准(行政行為)完全是兩碼子事,
不要搞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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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985
兩者根本相差太遠... 一個是假釋撤銷...一個是申請假釋不許可....根本在講不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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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113
撤銷假釋為何不是行政處分? 釋681:「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既然不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假釋都已屬廣義司法行政處分,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撤銷假釋理當亦屬廣義司法行政處分。

J681(不服假釋被檢察官撤銷)---刑訴484,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得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最高行政法院93年聯決亦同見解。

J691(不服申請假釋未獲法務部許可)--- 理由書提到,最高法院(99台抗605)則認假釋與否非檢察官能決定(而是法務部)的處分,自不生對其不服而向法院聲明異議問題(就是在說沒有我們普通法院的事);但,最高行政法院(99裁2391)卻認為,聲請人不服假釋被否准而向高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聲明異議,既然兩者均未認本身無審判權(最終無理由駁回,代表程序上合法)而加以審理(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就是上面的99台抗605),表示普通法院體系自認有審判權。或亦可比照撤銷假釋(就是J681),認管轄權應在"普通法院";,現行救濟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向"監獄"申訴。大法官決議:在各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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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681的救濟給人民保障還是不太夠?! 691的管轄爭議也是大問題,不過至少已經先有個統一說法。最終到底假釋相關救濟怎麼解決還是要等未來看法律如何修正。最後不得不說,691行政法院的切入論點實在太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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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82

釋字720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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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8
參考釋字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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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89
這題是行政法嗎!? QQ假釋前   被"...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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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394

沒有修正啊,所以之後的大法官發現了這點,之後的大法官解釋幾乎都有訂定落日條款,強制立法機關立法,否則也是生效


像是釋字681號中,假釋被撤銷,解釋文上面也只有說「應該要」怎樣怎樣做才對,但是到現在還是沒有修

所以還是只有找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而且要等到剩餘刑期執行完畢後才能向法院救濟。

而不是「得於入監執行前向法院請求救濟」


跟這題相對的識字691中,不予假釋,解釋文提到「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到現在一樣沒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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