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C)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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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301), C(385), D(2224), E(0) #223466
統計: A(188), B(301), C(385), D(2224), E(0) #223466
詳解 (共 6 筆)
#202093
D選項應為公務員得申請迴避之情形。
申請迴避,除D選項外,還有不依行程法第32條【自行迴避】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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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780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n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n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n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n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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