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裁處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警察機關之罰鍰處分不服時,受處分人
得向法院簡易庭提起抗告
(B)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應由法院裁定
(C)
罰鍰,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 5 萬元
(D)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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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71), C(234), D(2242), E(0) #3218304
統計: A(217), B(371), C(234), D(2242), E(0) #3218304
詳解 (共 4 筆)
#6092264
(A)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所以針對處分只能向簡易庭申請「異議」
針對後續簡易庭的裁定不服者才能提抗告。
(B)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只處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另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所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只處罰鍰)由警察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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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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