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關於法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參加政黨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亦為憲法上所稱之法官
(C)有終身職之保障
(D)地方法院法官亦有聲請釋憲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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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1), B(504), C(172), D(327), E(0) #120324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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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5 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 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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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744
(B) 釋字162號解釋文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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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55
D有聲請釋憲之權1中央或地方機關2人民、...
(共 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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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001

回4F,法官須超然獨立,不得參加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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