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須經公告半年後,再交由選舉人投票複決之?①條約案②媾
和案③領土變更案④修憲案⑤戒嚴案
(A)①②③④⑤
(B)②③④⑤
(C)③④⑤
(D)③④
統計: A(194), B(65), C(177), D(6200), E(0) #1203249
詳解 (共 6 筆)
戒嚴案的執行程序是由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需經過立法院的通過追認。而且立法院有決議要求總統解嚴(也就是不得戒嚴)的權力。
【立法院職權之四】
立法院可決議範圍中的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我把這幾項歸類為國家關係類。原因是這幾項都跟其他國的互動、交流有所關係。
◎宣戰案是指中華民國對他國宣戰。
◎媾和案是指當中華民國與他國正在交戰時,欲和議停止戰爭,也就是停火協議的意思。
◎條約案是指中華民國與他國或是國際組織所訂定的國際書面協定,可以用的名稱包含條約、公約、協定。主要是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是人民權利義務且有法律效力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329 號:http://goo.gl/Y1K1Zc
條約案簡單來說,就是類似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合約一樣。只是變成國與國之間的合約。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有分廣義跟狹義的定義,廣義泛指總統+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所掌管的事項,都屬國家重要事項。但這樣的定義太寬,且會違背憲法上的五權分治,容易有爭議。
而狹義的定義是跟立法院有密切關連的職權,且非總統或其他四院可以單獨決定的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p228:http://goo.gl/vTAhk6)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範圍不明確討論可見「月旦法學雜誌第218期」p46:http://goo.gl/VMi53n)
—–>感覺上範圍定義還是非常不明確,這是否會有很多的操作空間呢?
上述幾項由於都牽涉到國家關係,所以一定都要送立法院審議。
https://democracydecafe.wordpress.com/2014/09/23/%E7%AB%8B%E6%B3%95%E9%99%A2%E8%81%B7%E6%AC%8A%E4%B9%8B%E5%9B%9B%EF%BC%9A%E5%AE%A3%E6%88%B0%E6%A1%88%E3%80%81%E5%AA%BE%E5%92%8C%E6%A1%88%E3%80%81%E6%A2%9D%E7%B4%84%E6%A1%88%E5%8F%8A%E5%9C%8B%E5%AE%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