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廢止時間:中華民國091年07月25日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一)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10.下列何者為我國對自閉症的鑑定標準之一? (A)3 歲以前有發展上的異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