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之規定?
(A)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證書
(B)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
(C)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D)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二年以上,並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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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1), B(46), C(88), D(101), E(0) #341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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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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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4245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2項第1款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
  • 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 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 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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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512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3.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
  4.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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