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移請覆議案,立法院未於期限內作成決議者,原決議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不生效力
(C)失效
(D)定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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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 B(762), C(2455), D(63), E(0) #168213

詳解 (共 9 筆)

#436081
立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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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53
無效:自始就不生效
不生效力:無生效條件因此不生效力
失效:因為(未於期限內作成決議)所以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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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77

無效---百分之百絕對不發生效力

無效就是"自始"不生效力,朔及既往失效
無效:自始無效。
民 246 第一項前段: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效力未定:係指法律行為作成後,並非有效或無效,而須由特定人承認或不承認,能定其效力
民 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須經其承認始生效力

 

不生效力---指不發生效力,但只要條件足夠了,就會發生效力 不生效力可能暫時不生效力但經補正即有效

不生效力: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行為業已形成,但缺乏生效要件。

不生效力:有法律行為,但缺乏生效要件
如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也就是說:本人不承認(欠缺生效要件,不生效力);經本人承認、代理就生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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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794

不生效力,應是指自始、絕對無效

失效則有可能是向前或向後失去效力,亦即未經撤銷前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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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55
憲法增修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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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1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61 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第 62 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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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353
無效 失效 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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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60
不生效力跟失效 到底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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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1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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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17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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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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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覆議案審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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