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對公務懲戒機關及其程序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懲戒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
(B)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
(C)應設上訴救濟制度,否則即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有違
(D)應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曾心怡 大一下 (2012/06/08)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看完整詳解
4F
Anny Ho 大一上 (2014/02/20)
救濟制度由立法自由
5F
Poshao Liu 高三上 (2014/03/04)
審級制不在憲法保留,由立法決定。
6F
keep going 國三上 (2019/05/02)

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A),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B),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D),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10.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對公務懲戒機關及其程序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