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如何處理?
(A)予以撤銷
(B)視為已經審查
(C)違法無效
(D)違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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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4827), C(250), D(266), E(0) #136356

詳解 (共 3 筆)

#47298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

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

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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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58

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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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363
應該是立法院要審議的法條太多,如果沒有這條規定,立法院有可能會現在還在審議好久以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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