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下列何者非其資金運用之範圍?
(A)放款
(B)國外投資
(C)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D)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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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7), B(568), C(4867), D(452), E(0) #1971887
統計: A(977), B(568), C(4867), D(452), E(0) #1971887
詳解 (共 10 筆)
#3469740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7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英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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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856
| 郵政儲金運用範圍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 |
| 同 | |
| 轉存央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 存款 |
| 投資債券及短期票券=>交、金、中定之 | 有價證券 |
|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交、金定之 | |
|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 交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30%) |
| 經交、金及央核准者 | 交核准之資金運用 |
| 異 | |
|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 不動產 |
| 放款 | |
| 國外投資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不含保險、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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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976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保險法第146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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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680
保險 專案--不行運用簡易人壽保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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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06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儲存款外,依保險法
第 146 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款、第8款之規定辦理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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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21
1.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2.衍生性商品交易
3.國外投資
4.不動產
5.放款
6.有價證券
口訣:主演外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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