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下列何者非其資金運用之範圍?
(A)放款
(B)國外投資
(C)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D)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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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1), B(498), C(4136), D(340), E(0) #2724734
統計: A(1071), B(498), C(4136), D(340), E(0) #2724734
詳解 (共 7 筆)
#4930684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7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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