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10.公務人員之待遇包括「加給」,而「加給」不包括以下那一類?(A)職務加給(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