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可以「權理」方式任用之。惟「權理」應在何種限制範圍之下作為之?
(A)同官等高一職等
(B)同官等高二職等
(C)同官等高三職等
(D)同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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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91), C(7), D(17), E(0) #164699

詳解 (共 1 筆)

#970334
第 9 條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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