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應迴避任用人員方面,下列何者非需迴避任用之人員?
(A)配偶
(B)三親等之姻親
(C)四親等之姻親
(D)三親等之血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53), C(1259), D(28), E(0) #164700
統計: A(7), B(53), C(1259), D(28), E(0) #164700
詳解 (共 2 筆)
#527202
8
0
#1516766
公務人員任用法§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以下兩條和任用法26比較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