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種情況,不在可「資遣」的範圍之內?
(A)機關裁撤而須裁減人員
(B)現職工作不適任者
(C)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D)政黨輪替時不同政黨傾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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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0), C(51), D(1926), E(0) #164701

詳解 (共 7 筆)

#965554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 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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