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人數不得低於多少人始得為之?
(A) 20 人
(B) 25 人
(C) 50 人
(D)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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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72), C(34), D(671), E(0) #164711
統計: A(99), B(72), C(34), D(671), E(0) #164711
詳解 (共 3 筆)
#293406
第十條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於招募會員人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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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68
修正樓上為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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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12
| 第 11 條 | 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但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於招募會員人 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始得為之。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簡歷冊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定者, 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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