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出租之公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 約並通知當事人。請問:如該公有耕地於重劃後並未受分配土地,則承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得請求 領取該公有耕地多少比例之應領補償地價?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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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81), C(6), D(10), E(0) #909075

詳解 (共 2 筆)

#1350511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

Ⅰ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Ⅱ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
Ⅲ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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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143
第 77 條
耕地出租人依前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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