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寄件人於 102 年 9 月 16 日在臺北金南郵局交寄內裝黃金戒指數枚之國內保價信函 1 件,內裝
物實際價值 12,000 元,保價金額 10,000 元,9 月 23 日投交收件人時,發現郵件包裝破損,
內裝物一部損失,按 9 月 16 日黃金市價約損失 2,000 元,若以 9 月 23 日黃金市價則僅損失
1,500 元(金價下跌緣故),有關補償及郵資返還規定,何者正確?
(A) 需補償 2,000 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B) 僅補償 2,000 元,郵資不退
(C) 僅補償 1,500 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D) 因保價金額低於內裝物實際價值,於有損失時,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因此,郵局得
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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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1162), C(422), D(460), E(0) #2764819
統計: A(418), B(1162), C(422), D(460), E(0) #2764819
詳解 (共 8 筆)
#5842712
此題B選項,應為正確解答,適用條文,應為郵件處理規則第64條,條文前略,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題中所述,價值超過所保金額,那一部分只是不負補償責任,但是一萬元的價值部分,還是在補償範圍內。所以,因一部損失所減損的價值,依照 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減損2000,仍在補償範圍內,而,郵件只是部分減損,並未提及可歸責於郵政公司的因素導致延誤,仍有按照正常時效送達,所以郵資部分,不適用減免。
以上,即為個人認為,選項B 為正確解答之原因。
題中所述,價值超過所保金額,那一部分只是不負補償責任,但是一萬元的價值部分,還是在補償範圍內。所以,因一部損失所減損的價值,依照 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減損2000,仍在補償範圍內,而,郵件只是部分減損,並未提及可歸責於郵政公司的因素導致延誤,仍有按照正常時效送達,所以郵資部分,不適用減免。
以上,即為個人認為,選項B 為正確解答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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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356
| 第三十一條 |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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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低報保價金額所以不影響補償條件。
| 第六十四條 |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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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時收寄日 9 月 16 日黃金市價約損失 2,000 元補償之。
| 第六十七條 |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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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非"全部"遺失 故不退還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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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187
郵件處理規則第64條第2項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因其為一部損失,其餘部份仍遞送至收件人,故郵資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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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356
保1萬就賠1萬,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再賠當時價錢的誤差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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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028
我是覺得 A 選項比較適合 , 郵資應該也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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