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教保服務機構依法有部分項目必須公開,請問這些法定需公開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
者?
(A)教保目標及內容
(B)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C)幼童每日之餐飲內容
(D)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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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80), C(404), D(156), E(0) #3113869
統計: A(187), B(80), C(404), D(156), E(0) #3113869
詳解 (共 4 筆)
#6373536
幼照法 第 37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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