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稱之為:
(A)準共有
(B)公同共有
(C)總有
(D)分別共有
統計: A(134), B(1325), C(32), D(2994), E(0) #136087
詳解 (共 10 筆)
- 公同=所有權數人all
- 分別=所有權數人各有部分比例
- 區分=所有權數人各有一部+附屬
- http://tw.myblog.yahoo.com/jw!XiqgPoaTSUUxQJvISnnbAA--/article?mid=52&prev=-2&next=-2&page=1
-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852/6/25702606.pdf
補充:準共有
下列權利,何者可為準共有之客體?
(A)人格權 (B)占有 (C)身分權 (D)抵押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答案:D
D.民法第 831 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學說稱為準共有。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債權、礦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性質雖與所有權不同,惟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則如分割、權利推定均等或行使等關於共有之規定自得適用。
B.占有(民法940~966)
民法940: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為占有有人。
民法964: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
白話:占有乃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
精修-準占有
下列權利,何者可成立準占有? (A)退休請求權(B)動產質權(C)租賃權(D)著作財產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原住民五等#17603答案:D
A 身分權。B C 都是財產權 但須被占有。D 不用占有 即可行使該財產權的權利。
B.民法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1)共有之意義: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一所有權而有數權利主體者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有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共有物分割,係指共有土地分割與共有建物分割。可區分為共有物標示分割及共有物所有權分割。
(2)共有型態分兩種:
1、分別共有 : 數人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者,稱為分別共有。換言之也是數人按其應有部份(持分), 共享一宗土地之所有權. 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2、公同共有 : 民法827條規定,係「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而其共有之權利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而權利之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之認可同意。,簡單說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如合夥(民法668條)、夫妻共同財產(民法1031條)、遺產之繼承(民法1151條)、祭祀公業、神明會、合夥財產、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換言之也是數人基於公同關係, 共享一宗土地之所有權.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 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惟經過一段時間後,其中某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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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共有:數人共有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
準共有:
如地上權、抵押權數人各共有一部分的權利。
公同共有:
如因繼承、合夥產生的同有,無一定比例的持分,所有權未分割。
分別共有:
如土地的持分,數人各佔有一定比例持分。
第 827 條 |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
準共有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