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稱之為:
(A)準共有
(B)公同共有
(C)總有
(D)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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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325), C(32), D(2994), E(0) #136087

詳解 (共 10 筆)

#46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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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047

補充:準共有

下列權利,何者可為準共有之客體? 
(A)
人格權 (B)占有 (C)身分權 (D)抵押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答案:D

D.民法第 831 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學說稱為準共有。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債權、礦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性質雖與所有權不同,惟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則如分割、權利推定均等或行使等關於共有之規定自得適用。

B.占有(民法940~966)

            民法940: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為占有有人。

   民法964: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

      白話:占有乃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



精修-準占有

下列權利,何者可成立準占有? (A)退休請求權(B)動產質權(C)租賃權(D)著作財產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3 年 - 103原住民五等#17603答案:D

A 身分權。B C 都是財產權 但須被占有。D 不用占有 即可行使該財產權的權利。

B.民法884: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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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4

1)共有之意義: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一所有權而有數權利主體者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有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共有物分割,係指共有土地分割與共有建物分割。可區分為共有物標示分割及共有物所有權分割。

(2)共有型態分兩種:

1、分別共有 : 數人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者,稱為分別共有。換言之也是數人按其應有部份(持分), 共享一宗土地之所有權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2、公同共有 : 民法827條規定,係「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而其共有之權利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而權利之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之認可同意。,簡單說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如合夥(民法668條)、夫妻共同財產(民法1031條)、遺產之繼承(民法1151條)、祭祀公業、神明會、合夥財產、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換言之也是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享一宗土地之所有權.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 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惟經過一段時間後,其中某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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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191

準共有:數人共有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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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535

準共有:

             如地上權、抵押權數人各共有一部分的權利。


公同共有:

             如因繼承、合夥產生的同有,無一定比例的持分,所有權未分割。


分別共有:

             如土地的持分,數人各佔有一定比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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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77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稱之為:分別共有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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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80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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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81

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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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70
民法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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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95

準共有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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