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10.某生被診斷為發展遲緩,下列對於他的描述哪一項較不適當? (A)三歲半才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