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到商店內購物,將店內脣膏私下放進口袋內,經過櫃檯而無結帳意思,離開時遭店員攔阻。因店內有張貼「順手牽羊者,處十倍罰款」之警告,店長乙對甲處罰新臺幣二千元,也不讓甲拿走脣膏,甲回家後不悅,到派出所表明要控告乙,乙的刑責為何?
(A)恐嚇個人危安罪
(B)詐欺罪
(C)強制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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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69), C(1834), D(712), E(0) #345164

詳解 (共 4 筆)

#1280025

==「涉嫌偷竊者,捉到罰十倍」有理嗎?==

 

婷婷和媽媽到了大賣場中,推著推車,看著琳琅滿目的商品,婷婷拿了許多自己愛吃的零食,媽媽也買了不少日常用品和食物。逛完賣場,她們已經拿了滿推車的商品了。到了收銀臺,每個收銀臺前都大排長龍。好不容易輪到了她們,婷婷和媽媽把手推車裡的東西都放到收銀臺上付了錢,提著大包小包要離開賣場,卻被工作人員攔下來,工作人員告訴婷婷和媽媽,她們有商品沒付錢,並請他們一起補付錢。

婷婷和媽媽聽了一頭霧水,原來她們把東西放到收銀臺上的時候,沒注意放在手推車角落的口紅,沒拿出來付錢,被工作人員看見了才被攔下來。婷婷和媽媽都很不好意思,因為是自己的疏忽,媽媽想趕緊去補付錢。沒想到,工作人員竟然指著牆上的警告標語,跟她們說:「你們拿了商品沒付錢,依我們賣場的規矩必須罰商品十倍的價錢,這可是涉嫌偷竊呵!」婷婷和媽媽聽了都很生氣:「我們只是沒有注意,並不是故意的,有什麼理由要我們付十倍的價錢,這簡直是在侮辱我們嘛!」

請問:

1.婷婷和媽媽由於疏忽,沒付錢的行為,構成竊盜嗎?

2.大賣場有理由要婷婷和媽媽付商品的十倍價錢嗎?

法律如是說

1.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婷婷和媽媽雖然拿了口紅沒有付錢,構成竊取的行為,但是她們沒注意手推車裡還有口紅,並不是故意不付錢,也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婷婷和媽媽的行為並不會構成竊盜罪。

2.婷婷和媽媽所拿的口紅並未付錢,所以口紅仍為賣場所有,賣場可以請求婷婷和媽媽返還口紅或給付價金,但是對於賣場要求她們給付商品的十倍價金,婷婷和媽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請求返還超出口紅價金的金額,而賣場更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因為賣場被侵害的權利是一條口紅的價值,對於超出口紅值的十倍金額,賣場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請求,也就是說婷婷和媽媽並沒有義務給付,所以她們能以不當得利請求賣場返還,賣場強迫她們付出沒有義務給付的十倍金額,更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許多商家常以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或規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通常消費者都自認倒楣的接受。賣場所訂的規則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如果真的懷疑有顧客涉嫌竊盜,應該報請警方處理,不應以強迫的手段自行解決,婷婷和媽媽只要多留意,也就也不會受到被當成竊賊的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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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99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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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358
感謝2樓的解答!!明白很多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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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763
前項要求數倍賠償金額
違反民法72條違背公序良俗所以意思表示無效
後段乙罰甲2000元可能會構成刑法346
乙妨礙甲行使權利則為刑法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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