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所有的 A 屋蓋在乙已登記的 B 地上 18 年。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乙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 地
(B)乙不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 還地
(C)甲可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D)甲如為善意占有人,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出處:民法第 7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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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5), B(319), C(58), D(174), E(0) #1775915
統計: A(5555), B(319), C(58), D(174), E(0) #1775915
詳解 (共 2 筆)
#4234858
-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占有人在和平(沒有強暴脅迫)、公然(不隱匿,以大家都看得見的情形)、繼續(持續)的情況下,
- 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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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936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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