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所有的 A 屋蓋在乙已登記的 B 地上 18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B)已經超過 15 年,乙不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C)甲可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D)甲如為善意占有人,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統計: A(1598), B(338), C(53), D(232), E(0) #505947
詳解 (共 10 筆)
樓上說得對,應該推定甲為惡意占有人
可惜題目沒有做說明,要考生自己腦補
然後才能套用相關法條(20年規定)答出本題要問的答案
嚴格來說,這題是可以有爭議的(題意模糊不清)
正確答案是 (A)。
法律解析
這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消滅(罹於時效),以及占有人是否能主張時效取得「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
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根據台灣《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是 B 地的合法登記所有權人,甲無權占有 B 地並在上面蓋 A 屋,因此乙依法可以向甲請求拆除 A 屋並返還 B 地。
* 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雖然《民法》第 125 條規定了 15 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但針對「已登記」的不動產,司法院大法官做出了關鍵性的解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人,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 理由: 土地登記制度的目的在於公示財產權利,保護真正的權利人。如果允許所有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將會動搖登記制度的公信力與安定性。
* 結論: 在本案中,B 地是「已登記」的不動產。即使甲占用 B 地長達 18 年,超過了 15 年,乙身為登記所有權人,其請求甲拆屋還地的權利依然存在,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消滅。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正確的。
為什麼 (B)、(C)、(D) 是錯誤的?
* (B) 已經超過 15 年,乙不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錯誤原因: 如上所述,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沒有 15 年消滅時效的適用。因此,即使過了 18 年,乙仍然可以主張此權利。
* (C) 甲可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 錯誤原因: 時效取得制度(又稱「占有時效」或「惡意占有」)規定於《民法》第 769 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達二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與第 770 條。關鍵在於,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未登記」的不動產。本案中的 B 地是「已登記」的不動產,甲不能對其主張時效取得。
* (D) 甲如為善意占有人,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 錯誤原因: 這個選項提到了「善意占有」。善意占有雖然可以將時效取得的年限從 20 年縮短為 10 年(《民法》第 770 條),但它同樣有一個根本性的前提:標的物必須是「未登記」的不動產。既然 B 地已經登記,無論甲是善意還是惡意,占用多久,都無法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