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向乙承租 A 地種植柚子樹,後來政府公告將徵收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柚子樹為不動產之出產物,屬於乙所有
(B)柚子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
(C)政府徵收乙所有的 A 地,範圍包括甲在 A 地上種植的柚子樹
(D)政府徵收 A 地之補償金歸屬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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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776), C(202), D(252), E(0) #505949
統計: A(420), B(1776), C(202), D(252), E(0) #505949
詳解 (共 9 筆)
#816122
收取權人是甲,甲是A地承租人,當然有收取權。
政府"將"徵收A地,但是還沒徵收,所以怎麼算都不是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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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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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320
徵收時 補償金是以發放給所有權人為原則
例外有耕地承租情形時、(加發一筆補償金)給耕地承租人
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耕地承租人 按照平權條例
政府徵收土地除了補償該地所有權人外
尚應補償耕地承租人
1.改良土地費用
2.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3.以土地所有權人 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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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524
依民法第70條孳息歸屬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乙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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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18
這個例子算是耕地出租嗎
這樣的話補償金應該歸屬甲乙非單獨歸屬於乙
這樣D是不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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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139
補償金是政府給乙 也就是A地所有權人
乙對甲的補償歸乙對甲
乙對甲的補償歸乙對甲
並且是從政府給乙的那一份裡代扣起來的(平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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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229
(D)政府徵收 A 地之補償金歸屬於乙
求解,不是歸屬於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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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904
好的,我們來分析這道法律問題。
這是一個關於民法中租賃、不動產、天然孳息以及政府徵收的案例題。
首先,釐清案例中的角色關係:
* 甲向乙承租 A 地:這表示 甲是承租人(房客),乙是土地所有人(房東)。
* 甲在 A 地上種植柚子樹:承租人甲在使用土地。
* 政府公告將徵收 A 地:第三方政府的公法行為介入。
問題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我們來逐一分析每個選項:
正確答案是 (B)
以下為詳細的解釋分析:
(B) 柚子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 (錯誤)
* 分析:這個敘述包含兩個部分。
* 柚子為天然孳息:這部分是正確的。所謂天然孳息,是指物的自然產出,例如樹木的果實、動物的乳汁或後代。柚子樹結出的柚子果實,正是法律上的天然孳息。
* 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這部分是錯誤的。根據台灣《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同時,《民法》第421條定義了租賃契約,即承租人支付租金,以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在此案例中,甲承租A地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用土地並獲得收益(種植並收穫柚子)。因此,有權利收取柚子(天然孳息)的人是承租人甲,而非土地所有人乙。此敘述直接違背了租賃契約的核心權利,故為錯誤。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 (A) 柚子樹為不動產之出產物,屬於乙所有
* 分析:這個選項在法律上存在一些爭議,但在考試題目中通常被視為正確的敘述。理由如下:
* 根據《民法》第66條,樹木等「定著物」是土地的一部分,屬於不動產。從這個角度看,樹木附著於土地,所有權歸屬於土地所有人乙。雖然司法實務上承認,由有權源者(如承租人甲)種植的農作物所有權歸種植者,但從「定著物」的嚴格定義來看,此敘述有其成立的邏輯。在選擇題中,相較於(B)選項的絕對錯誤,此選項被視為可成立的敘述。
* (C) 政府徵收乙所有的 A 地,範圍包括甲在 A 地上種植的柚子樹
* 分析:這個敘述是正確的。根據台灣《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徵收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土地改良物」。由承租人甲所種植的柚子樹,屬於土地改良物。因此,政府在徵收土地時,會一併徵收其上的柚子樹。
* (D) 政府徵收 A 地之補償金歸屬於乙
* 分析:這個敘述是正確的。敘述的重點是「A地之補償金」。土地徵收的補償金會分開計算:
* 土地本身的補償金:應歸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乙。
* 土地改良物(柚子樹)的補償金:應歸屬於改良物的所有人,也就是承租人甲。
* 由於該選項只提及「A地之補償金」,這部分確實應歸乙所有,故敘述正確。
結論
選項(B)明確且根本性地錯誤陳述了租賃契約中關於收益權的核心規定。承租人甲租地的目的就是為了收穫果實,其收取權不容置疑。因此,(B)是本題中最確切的錯誤敘述。
(B) 柚子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 (錯誤)
* 分析:這個敘述包含兩個部分。
* 柚子為天然孳息:這部分是正確的。所謂天然孳息,是指物的自然產出,例如樹木的果實、動物的乳汁或後代。柚子樹結出的柚子果實,正是法律上的天然孳息。
* 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這部分是錯誤的。根據台灣《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同時,《民法》第421條定義了租賃契約,即承租人支付租金,以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在此案例中,甲承租A地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用土地並獲得收益(種植並收穫柚子)。因此,有權利收取柚子(天然孳息)的人是承租人甲,而非土地所有人乙。此敘述直接違背了租賃契約的核心權利,故為錯誤。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 (A) 柚子樹為不動產之出產物,屬於乙所有
* 分析:這個選項在法律上存在一些爭議,但在考試題目中通常被視為正確的敘述。理由如下:
* 根據《民法》第66條,樹木等「定著物」是土地的一部分,屬於不動產。從這個角度看,樹木附著於土地,所有權歸屬於土地所有人乙。雖然司法實務上承認,由有權源者(如承租人甲)種植的農作物所有權歸種植者,但從「定著物」的嚴格定義來看,此敘述有其成立的邏輯。在選擇題中,相較於(B)選項的絕對錯誤,此選項被視為可成立的敘述。
* (C) 政府徵收乙所有的 A 地,範圍包括甲在 A 地上種植的柚子樹
* 分析:這個敘述是正確的。根據台灣《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徵收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土地改良物」。由承租人甲所種植的柚子樹,屬於土地改良物。因此,政府在徵收土地時,會一併徵收其上的柚子樹。
* (D) 政府徵收 A 地之補償金歸屬於乙
* 分析:這個敘述是正確的。敘述的重點是「A地之補償金」。土地徵收的補償金會分開計算:
* 土地本身的補償金:應歸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乙。
* 土地改良物(柚子樹)的補償金:應歸屬於改良物的所有人,也就是承租人甲。
* 由於該選項只提及「A地之補償金」,這部分確實應歸乙所有,故敘述正確。
結論
選項(B)明確且根本性地錯誤陳述了租賃契約中關於收益權的核心規定。承租人甲租地的目的就是為了收穫果實,其收取權不容置疑。因此,(B)是本題中最確切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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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887
(D)平權11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1.由政府補償承租人 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2.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 補償 耕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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