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向乙購買房屋,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乙將房屋交付於甲,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突然發生地震致使房屋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仍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
(B)甲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毋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
(C)甲已受領房屋之交付,故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之一半
(D)甲已受領房屋之交付,僅需給付相當於使用房屋之租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19), B(452), C(124), D(105), E(0) #505953
統計: A(1919), B(452), C(124), D(105), E(0) #505953
詳解 (共 8 筆)
#847353
房屋交付已將風險移轉於甲並非給付不能。
62
0
#750928
A選項-買賣契約效力及於買賣雙方,乙已交由甲使用中,雖然未依法取得所有權,但甲受契約之拘束,仍應覆行契約之義務,繼續交付價金;
B選項-雙方既已簽定買賣契約,甲若不給錢,乙得依債務不覆行之規定起訴之。
36
0
#850137
因為民法第373條危險移轉已經轉移與債權人。
22
0
#6545262
好的,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以下為您分析說明:
白話解釋
這題的法律爭議點在於,當房子還沒正式過戶(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已經交給買方(交付)後,如果發生了天災(例如地震)導致房子毀了,這個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買方還需不需要付錢?
簡單來說,法律規定是看「誰在管這間房子」來決定誰承擔風險,而不是看「誰的名字登記在權狀上」。
在這個案例中:
* 簽約了:買賣契約成立。
* 交屋了 (交付):賣方(乙)已經把房子交給買方(甲)使用。這就代表房子的「管領權」已經移轉給買方了。
* 還沒過戶 (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子的所有權在法律上還屬於賣方(乙)。
* 天災發生:地震把房子震垮了,這件事誰都沒錯。
根據台灣《民法》第373條的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這句話的意思是,買賣的東西(這題是房子)所帶來的好處(例如租金)和風險(例如被颱風、地震毀損),從「交付」(交屋)那一刻起,就由買方負責。
所以,雖然買方(甲)還沒拿到所有權狀,但因為他已經接收了房子(已交付),法律上就認定他要承擔房子被毀損的風險。因此,即使房子沒了,他仍然有義務要付清原本約定的屋款。
各選項分析
* (A) 甲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仍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
* 正確。這完全符合《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自交付時移轉」的原則。風險在交付時就由買方甲承擔,所以甲仍需支付價金。
* (B) 甲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毋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
* 錯誤。這是一般人最常見的誤解。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是「交付」,而不是「所有權移轉登記」。
* (C) 甲已受領房屋之交付,故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之一半
* 錯誤。法律上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將損失對半攤分的規定。風險是一方全有或全無地承擔。
* (D) 甲已受領房屋之交付,僅需給付相當於使用房屋之租金
* 錯誤。雙方簽訂的是「買賣契約」,不是「租賃契約」。不能因為標的物毀損就擅自把契約性質改成租賃。甲的義務是支付「價金」,不是「租金」。
白話解釋
這題的法律爭議點在於,當房子還沒正式過戶(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已經交給買方(交付)後,如果發生了天災(例如地震)導致房子毀了,這個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買方還需不需要付錢?
簡單來說,法律規定是看「誰在管這間房子」來決定誰承擔風險,而不是看「誰的名字登記在權狀上」。
在這個案例中:
* 簽約了:買賣契約成立。
* 交屋了 (交付):賣方(乙)已經把房子交給買方(甲)使用。這就代表房子的「管領權」已經移轉給買方了。
* 還沒過戶 (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子的所有權在法律上還屬於賣方(乙)。
* 天災發生:地震把房子震垮了,這件事誰都沒錯。
根據台灣《民法》第373條的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這句話的意思是,買賣的東西(這題是房子)所帶來的好處(例如租金)和風險(例如被颱風、地震毀損),從「交付」(交屋)那一刻起,就由買方負責。
所以,雖然買方(甲)還沒拿到所有權狀,但因為他已經接收了房子(已交付),法律上就認定他要承擔房子被毀損的風險。因此,即使房子沒了,他仍然有義務要付清原本約定的屋款。
各選項分析
* (A) 甲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仍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
* 正確。這完全符合《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自交付時移轉」的原則。風險在交付時就由買方甲承擔,所以甲仍需支付價金。
* (B) 甲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毋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
* 錯誤。這是一般人最常見的誤解。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是「交付」,而不是「所有權移轉登記」。
* (C) 甲已受領房屋之交付,故需交付約定之房屋價金之一半
* 錯誤。法律上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將損失對半攤分的規定。風險是一方全有或全無地承擔。
* (D) 甲已受領房屋之交付,僅需給付相當於使用房屋之租金
* 錯誤。雙方簽訂的是「買賣契約」,不是「租賃契約」。不能因為標的物毀損就擅自把契約性質改成租賃。甲的義務是支付「價金」,不是「租金」。
§為什麼不適用民法225、266非歸責雙方所致之給付不能?
簡單來說,答案是:因為《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的規定是「特別規定」,它的效力優先於第225條、第266條的「普通規定」。
詳細解釋
我們來拆解一下這幾個法條的關係:
1. 普通規定:《民法》第225條、第266條 (雙務契約的給付不能)
* 第225條 (債務人免責):如果一件事情的發生,不能怪罪買方也不能怪罪賣方(例如天災),導致賣方無法「給付」(在此案中是無法移轉一個"完整"房屋的所有權),那賣方就免除了給付的義務。
* 第266條 (對待給付義務免除):這是基於公平原則。既然賣方因為天災而不用履行義務了,那買方也就不需要履行他對應的義務,也就是「付錢」。
如果只看這兩條,您的想法完全正確:房子被震毀了,賣方(乙)客觀上已經無法移轉一個完好的房屋給買方(甲),這件事誰都沒錯,所以賣方(乙)免除給付義務,買方(甲)也應該免除付錢的義務。
2. 特別規定:《民法》第373條 (買賣契約的危險負擔)
法律的設計是,除了有普遍適用的「普通規定」外,還會針對某些特定的契約類型(例如「買賣」)制定「特別規定」。當特別規定和普通規定都能用時,要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 第373條 (危險負擔):這條法律專門處理「買賣契約」中,標的物在所有權移轉前,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損失(也就是危險)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它給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時間切點:「交付」。
* 交付前:東西還在賣方手上,風險由賣方承擔。如果此時發生地震,就適用您提到的第266條,買方不用付錢。
* 交付後:東西已經交到買方手上,風險就移轉由買方承擔。即使所有權還沒登記過戶,買方既然已經實際占有、使用該物品,就要承擔其風險。
結論:為什麼本案優先適用第373條?
在這個題目中:
* 這是一個「買賣契約」。
* 賣方(乙)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買方(甲)。
因此,它完全符合了第373條這個「特別規定」的適用情境。法律在此處的邏輯是,既然買方已經能實際支配、使用這間房子了,那麼伴隨而來的風險也應該由他來承擔。
所以,雖然房屋毀損,導致賣方在「移轉所有權」這件事上發生了「給付不能」,但因為「危險負擔」這個 更具體的規則已經在「交付」那一刻將風險轉嫁給了買方,所以買方支付價金的義務依然存在,不能再回頭去適用第266條來免除自己的付款義務。
可以這樣理解:第373條搶在第266條前面,先處理了「風險算誰的」這個問題。 一旦判定風險歸買方,那買方就沒有理由再主張「因為賣方給不出東西,所以我可以不付錢」。
7
0
#850583
太執著於它是不動產了,謝謝高手解答!
5
1
#846817
不懂...
依照758,甲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仍是乙的
地震致房屋全毀>>按225.266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為何甲仍須交付房屋價金?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