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所有的A地與乙所有的B地相鄰,甲在A地上建築房屋及圍牆,其中圍牆有一部分越界建築在B 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如果知道甲有越界建築之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甲拆除越界的圍牆
(B)甲對於乙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但得不拆除越界的圍牆
(C)乙得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不得請求甲拆除越界的圍牆
(D)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的圍牆,返還被占用的土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2), B(102), C(119), D(1728), E(0) #505934
統計: A(562), B(102), C(119), D(1728), E(0) #505934
詳解 (共 5 筆)
#750905
這是判例的見解,忘了哪條,但內容小述一下
越界部分若為牆垣、狗舍、豬欄等,並無越界建築之適用,換言之「牆垣、狗舍、豬欄」如果逾越地界為使用,是「無權占有」的問題,不是越界建築的問題!
是以,即使不即提出異議,仍係用民法767條中段主張除去妨礙,並非依民法796條而為主張。
106
0
#871594
59年台上字第1799號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
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
33
0
#749334
請問~依796條第一項,A選項不是正確的嗎@@?
第796條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16
0
#764632
裁判字號: 62年台上字第1112號 案由摘要: 拆牆還地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71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 225-229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11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01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51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96 條 ( 18.11.30 ) 民法 第 796 條 ( 19.12.26 ) 要旨: 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96 條 (18.11.30)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98.1.23.修正)(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之效力)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