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並未委託乙出售。丙觀賞該名畫,愛不釋手,不知該畫是乙向甲借的,於是向乙表示願出新臺幣 700 萬元請乙割愛,乙就以新臺幣 700 萬元將該畫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B)甲得請求乙新臺幣 700 萬元
(C)甲最多只能請求乙新臺幣 500 萬元
(D)甲最多只能請求乙新臺幣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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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2632), C(386), D(10), E(0) #505944
統計: A(161), B(2632), C(386), D(10), E(0) #505944
詳解 (共 10 筆)
#3490886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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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791
Chou Ames說的沒錯!!!
不當得利並非衡平制度,而是調節當事人間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因此所受利益的返還價額應限於客觀價額,並不包括超過此客觀價額的獲利,故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僅能請求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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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52
準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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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328
不當得利
民法181:轉售利益並非本法所述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故依不當得利僅得請求原市值500萬元
無因管理(民法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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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234
看到此題第一時間想到的是無權代理
民法第170 條
Ⅰ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題目中乙擅自把所有權人為甲的畫,以700萬出賣給丙,
丙雖為善意第三人,但未經本人甲承認前,乙的債權及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丙就算是善意第三人,仍不得依法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甲得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然而丙可對無權代理人乙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問為何此題不能套用無權代理? 是不是忽略了什麼最關鍵的事情?
還是說,若題目並未「明文」提到乙"以甲的名義"售畫予丙,就不能套用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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