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房東將其所有 A 屋出租給乙房客,嗣後甲因財務問題將 A 屋出售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擁有 A 屋的所有權,所以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B)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 5 年者,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C)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丙可主張隨時終止租賃契約,要求乙房客搬遷
(D)租期屆滿後,乙得向丙主張返還二個月的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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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624), C(403), D(387), E(0) #505943
統計: A(30), B(1624), C(403), D(387), E(0) #505943
詳解 (共 10 筆)
#816119
C錯的原因須另參土地法第100條,未定期限者適用之
土地法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針對一情事有相同規定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無疑義。
而此條土地法係為保障承租人,因客觀來說承租人為經濟上弱者。
土地法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針對一情事有相同規定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無疑義。
而此條土地法係為保障承租人,因客觀來說承租人為經濟上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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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18
C指的是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與B都是同一條文,只是小了“未經公證”,所以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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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411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B)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 5 年者,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 甲乙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五年,已不適用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故甲乙間之契約效力不及受讓人丙,乙對於丙為無權占有,丙可要求乙房客搬遷。
(C)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丙可主張隨時終止租賃契約,要求乙房客搬遷
➜ 若甲乙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是經公證之不定期契約,對丙為有效存在,適用土地法 100 條不定期租約之收回限制,亦即丙要終止租賃契約,須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所述的情形。
若甲乙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是未公證之不定期契約,其效力僅存於甲乙間,並不及丙,乙對於丙為無權占有,丙可要求乙房客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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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374
C指的是民法第440條才對,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達2個月支租額,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50條:
租賃未定有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不動產租賃終止契約,應依支付期限,提前一期通知。
所以C是得終止契約,但應提前一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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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760
我也認為C的不定期租賃要用土地法第100條處理,因為院解字第4005號(37.6.14)裡頭寫,定期租賃契約無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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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864
照這樣B是不是也應該適用土地法100條所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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