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 A 地出售與丁建設公司
(B)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 A 地出租與戊使用
(C)甲得在未經乙、丙同意的情況下,將其 A 地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庚銀行
(D)甲、乙、丙三人經裁判分割 A 地時,須待分割登記完成時,才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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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312), C(292), D(1226), E(0) #505940
統計: A(524), B(312), C(292), D(1226), E(0) #505940
詳解 (共 10 筆)
#750910
抱歉補充3樓:
依特別法土地法34條之1規定,不動產之出售得以多數決為之,所以本題A選項中,不動產買賣不用全體同意,符合門檻即為有效;動產部分,即依民法819須全體同意。
B選項適用民法820;
C選項適用釋字141;
D選項適用824之1及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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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37
釋字141 理由書 ~ 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除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者另有規定外,如共有物為不動產,各共有人本於前開規定,既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則遇有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必要時,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至於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係指共有人以共有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標的,並非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言。此比照第一項得自由處分之規定,法意至為明顯。本院院字第一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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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901
(A)(B)共有人 過半數&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 可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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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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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80
為什麼可以出售A地?
根據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可處分A地的三分之一。但第819條第二項說到: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可知須徵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能出售A地予丁建設公司? 我這樣推論有問題嗎? ><
根據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可處分A地的三分之一。但第819條第二項說到: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可知須徵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能出售A地予丁建設公司? 我這樣推論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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