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 A 地出售與丁建設公司
(B)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 A 地出租與戊使用
(C)甲得在未經乙、丙同意的情況下,將其 A 地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庚銀行
(D)甲、乙、丙三人經裁判分割 A 地時,須待分割登記完成時,才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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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312), C(292), D(1226), E(0) #505940

詳解 (共 10 筆)

#750910
抱歉補充3樓:
依特別法土地法34條之1規定,不動產之出售得以多數決為之,所以本題A選項中,不動產買賣不用全體同意,符合門檻即為有效;動產部分,即依民法819須全體同意。
B選項適用民法820;
C選項適用釋字141;
D選項適用824之1及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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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42
協議與裁判分割之效力: 1.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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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60
因為第819條中"共有物之處分" 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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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37

釋字141 理由書 ~ 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除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者另有規定外,如共有物為不動產,各共有人本於前開規定,既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則遇有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必要時,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至於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係指共有人以共有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標的,並非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言。此比照第一項得自由處分之規定,法意至為明顯。本院院字第一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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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901

(A)(B)共有人 過半數&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 可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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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856
要先判斷事分別共有還是共同共有1. 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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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481
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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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375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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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645
此處裁判分割是給付之訴,形成判決確定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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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80
為什麼可以出售A地?

根據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可處分A地的三分之一。但第819條第二項說到: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可知須徵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能出售A地予丁建設公司?   我這樣推論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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