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何?
(A)此約定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離婚發生效力
(B)此約定為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婚姻失其效力
(C)此約定為不法條件,約定條件無效
(D)此約定為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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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228), C(604), D(1641), E(0) #505932
統計: A(305), B(228), C(604), D(1641), E(0) #505932
詳解 (共 2 筆)
#941283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
二、類型:
(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
(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
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
(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
(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
1.原則:無效。
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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