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有妻乙、孫女丁(獨子丙已早逝)、及父母戊己二人。今甲不幸逝世,其遺產繼承人為下列何者?
(A)僅乙丙
(B)僅乙丁
(C)僅乙戊己
(D)僅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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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435), C(446), D(15), E(0) #2464853
統計: A(26), B(1435), C(446), D(15), E(0) #2464853
詳解 (共 6 筆)
#4280708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故依本題,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甲的兒子丙、孫女丁)及配偶妻子乙,因丙早逝,故遺產繼承人為配偶妻乙、孫女丁兩人 (B)僅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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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421
以一脈單傳來說
無論代位繼承多少次
兒子(歿)-->孫子(歿)-->曾孫(歿)-->玄孫(歿)-->來孫
應繼分都是跟配偶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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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589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丙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 所以由直系卑親屬丁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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