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A 地非因甲之任意行為,欠缺與公路之適宜聯絡,無法為通常
使用,有經過 B 地通往公路之需求。有關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任意擬定路線,通行 B 地,乙得請求甲支付償金
(B)甲得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通行 B 地,乙得請求甲支付償金
(C)甲得請求乙收購 A 地
(D)乙得請求甲將 A 地出售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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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058), C(62), D(44), E(0) #2464863
統計: A(81), B(2058), C(62), D(44), E(0) #2464863
詳解 (共 5 筆)
#5495554
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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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267
民法第7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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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339
袋地通行權
民法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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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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