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時,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應如何處理?
(A)尊重法律繼續案件審理
(B)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
(C)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協商之
(D)聲請庭長聯席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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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501), C(27), D(37), E(0) #2464870

詳解 (共 2 筆)

#4281183

釋字第590號

解釋文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故答案為 (B)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


補充

(C)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協商之

此乃院與院間有爭執時,總統可以召集相關院的院長會商。

憲法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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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87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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