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向乙借錢,約定週年利率為 25%。有關此一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借貸契約無效
(B)甲如果依約支付利息,且別無詐欺或脅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情事,乙可以保有這些利息
(C)乙有權請求甲支付全部的利息
(D)借貸契約有效,但乙不得請求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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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1243), C(89), D(214), E(0) #2464878

詳解 (共 9 筆)

#4289907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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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932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在新法時代,超過16%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即便債務人已經支付,還是可以用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主張超過上限的利息沒有法律上原因(超過的約定無效),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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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132

回3F

超過20%無請求權

但債務人如果自己願意支付利息是ok的

(高利貸才不管法律怎麼訂

 又危害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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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340

本題之解答,依當時現行法修法前後,答案有所不同
民法205條
原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1091229 修正後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得主張超過部分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修法理由
一、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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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173

109年12月修法,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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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999
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
(共 1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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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398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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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328

所以意思是說 雖然超過20% 但是債務人如果自己願意支付利息是的ok

但債權人不可以請求債務人支付超過的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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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164

C大

了解!謝謝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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