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不得拒絕作證?
(A)被告的哥哥
(B)被告的前夫
(C)被告的曾祖父
(D)被告的堂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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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 B(419), C(208), D(681), E(0) #2464880

詳解 (共 4 筆)

#4280436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B)直系血親(C)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A)、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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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981

堂哥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並不符刑事訴訟法180條的"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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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337
覺得這題如果真的背不起來的話,就想......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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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673
補充四親等的算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四親等家庭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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