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某甲於 15 歲生日當天立第一則遺囑,17 歲生日當天另立第二則遺囑,24 歲時立第三則遺囑並同時
撤回第二則遺囑,26 歲時因癲癇症受監護之宣告,27 歲時立第四則遺囑並以之撤回第三則遺囑。某甲 28
歲時不幸車禍身亡,則應執行何遺囑?
(A)第一則
(B)第二則
(C)第三則
(D)第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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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92), C(1198), D(524), E(0) #2464879
統計: A(75), B(92), C(1198), D(524), E(0) #2464879
詳解 (共 5 筆)
#4281396
15 歲生日當天立第一則遺囑:
第一封遺囑無效,根據第1186條,未滿十六歲不得為遺囑。
17 歲生日當天另立第二則遺囑:
第二封遺囑有效,根據第1186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24 歲時立第三則遺囑並同時撤回第二則遺囑:
第三封遺囑有效,第二封遺囑撤回。根據第1219條,可隨時撤回遺囑。
27 歲時立第四則遺囑並以之撤回第三則遺囑(身分:受監護之宣告):
第四封遺囑無效,根據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
因此,全部遺囑中有效的只有第二封及第三封,但由於第二封已經被撤回(或可根據第1220條前後牴觸者,前遺囑視同撤回),因此應執行第三封遺囑。
民法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第 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 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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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57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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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691
NO1(X)--->未滿16歲
NO2(V)-->(X)--->原本有效 , 但被第三封撤回而失效
NO3(V)-->(V)--->無效的撤回 , 不影響原本的效力
NO4(X)--->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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